法律依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事項:
(壹)本人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收入;
(三)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以其他方式投資或者持有證券、股票(含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保險等金融產品;
(五)配偶、* *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未上市公司和企業的;
(六)配偶、子女隨* * *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或合夥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