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回避暫行規定》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或者有上下級直接領導關系的同壹機關任職,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黨政領導幹部回避暫行規定》第四條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配偶以個人獨資、合夥或者大股大股形式開辦企業或者設立經營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該領導幹部不得在上述企業或者單位的行業監管或者業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