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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護士會被納入監察委員會嗎?

法律分析:因為警方的拘留訊問期限只有24-48小時,肯定不適合監察委員會的辦案模式。監委采取的留置措施可能類似於當初的“雙規”“雙指”時期。目前“雙規”和“雙指”的時限沒有單獨明確規定,但與辦案時限高度重合,原則上不得超過辦案時限。紀委的調查期限壹般為三個月,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限壹般為六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拘留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時間的延長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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