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壹、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二。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3.《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二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口的貨物、物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進出口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