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96條
物業權利人利用相鄰物業進行用水、排水、通行、管道鋪設等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7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