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妳可以查壹下公司章程的規定。壹般按照工商局的範本寫,會有相關規定。
董事變更和其他變更同時登記的,其他變更是股東會決定還是董事會決定,要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其他變更由董事會通過的,變更董事的決議更早,可以由新董事簽字;變更董事決議的時間較晚時,可以由原董事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