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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決議包括更換董事等變更是新董事簽字還是原董事簽字?法律依據?

董事的選舉和更換是股東大會的職權,應由股東大會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妳可以查壹下公司章程的規定。壹般按照工商局的範本寫,會有相關規定。

董事變更和其他變更同時登記的,其他變更是股東會決定還是董事會決定,要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其他變更由董事會通過的,變更董事的決議更早,可以由新董事簽字;變更董事決議的時間較晚時,可以由原董事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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