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壹)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的;(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家中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環境的環境噪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