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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犯罪的管轄權

法律分析:不作為犯罪的管轄如下: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宣判前有其他犯罪的,由原審法院管轄;如果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法院審理更為適宜,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遺漏的罪行比原審的罪行更嚴重時,比如原審的罪行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遺漏的罪行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種情況下,犯罪人在犯罪發生地的危害後果更嚴重,民眾的憤怒更大,由犯罪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更為合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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