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瀘州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就業、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等權利,並享有居住地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提供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