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規避、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規避、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相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規避、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回避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稱技術措施,是指為防止或者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音像制品而使用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