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遺撒、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