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壹)變更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的,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用的發動機除外;(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相關技術數據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三)本規定第九條第(壹)、(七)、(八)、(九)項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