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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中的法定名稱用書名嗎?

具體要求如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立法技術規範(試行)(壹)》規定:“引用其他法律時,在引用具體法律時,所引用法律的名稱應當冠以全稱,並附有書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範》規定:“引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時,應當書寫全稱,並加書名。”

至於某法簡稱是否加書名,有壹定爭議。

壹種觀點認為,法律的簡稱和全稱壹樣都是作品的名稱;標點符號用法4.15.3.4還規定,書名“表示作品名稱的簡稱”。因此,法律的縮寫應該被賦予書名。

但在實際操作中,有很多沒有命名法律縮寫的用例。因此,還有壹種觀點認為,當法律的簡稱指代某壹法律時,應加上書名;當泛指壹種法律時,不要加上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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