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壹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要看他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刑法保護的社會利益。但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受到社會生活倫理的鼓勵,即使該行為侵犯了刑法保護的社會利益,也不應視為犯罪。
倫理限制了法益的懲罰範圍。侵害法益的行為不壹定是犯罪,但壹種倫理容忍甚至鼓勵的行為壹定不是犯罪。
既要考慮法益侵害說,也要考慮規範違反說。我們尋求兩者之間的平衡。法律永遠是壹門平衡的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