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六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並按規定項目如實登記。
接待境外旅遊者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交住宿登記表。
第七條旅館應當設置旅客物品保管箱、儲物櫃、儲藏室和保險櫃,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對乘客寄存的財物,應當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