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七條,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至3個月,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轉讓、出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