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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如何賠償臨時取消的行程?

法律分析:如果旅行社在出發前7天內解除合同,應向遊客退還全部費用並支付違約金:從出發前7天至4天,違約金為旅遊總費用的10%;出發前3天為1天為15%;出發當天20%。如果旅客在出發前7至4天取消合同,違約金為旅行總費用的50%;60%從出發前3天到1天;出發當天8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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