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的情況下,經旅遊者同意,可以加入或者轉讓旅遊團。所謂“參團”“轉團”,是指壹家旅行社將其接待遊客的義務委托給另壹家旅行社,這是旅行社經營活動中非常常見的事情,也是旅行社的行業慣例。但為了避免業務委托中的不規範做法,本條例明確規定,旅遊業務委托應當符合三個條件:壹是旅行社應當將旅遊業務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二是旅行社對委托行為應當征得旅遊者的同意;第三,旅行社應當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簽訂委托合同,確定接待旅遊者的服務安排和標準。也就是說,遊客在旅行社報名時,旅行社的接待人員應當提前告知,並在合同中註明擬註冊成立的旅行社名稱及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