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
2.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1)行程開始前6至4天,扣除旅遊總費用的20%;
(2)行程開始前3天至1天,扣除旅行總費用的40%;
(3)旅行當天,扣除旅行費用總額的6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七條。如果由於旅行社和助手已經盡了合理的註意,但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旅行社和旅遊者都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包價旅遊社應當在扣除支付給地接社或者表演助理員的不予退還的費用後,將余額退還給旅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