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作為刑事訴訟的主體,在偵查階段具有辯護人的地位,其權利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再審程序是刑事訴訟的壹部分,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律師可以代理再審申訴案件。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律師在再審上訴階段的權利,但代理上訴的律師出於上訴的需要,有權查閱案卷,這是不言而喻的,也是刑事訴訟法的應有之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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