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公職律師每年應當辦理不少於2起法律援助案件。各法律援助機構應在年度律師註冊前,將上壹年度公職律師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以書面形式報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指導辦公室。連續兩年未完成案件數量的,暫停註冊或不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