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法》第四十條: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收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等。
2.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不占用耕地建房”。“不允許以各種借口非法占用耕地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