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7條。委托人可以專門委托受托人處理壹項或者幾項事務,也可以壹般委托受托人處理全部事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第六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書面委托,也可以口頭委托。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和住所、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授權不明確的,由委托人對代理人承擔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律師能否代理委托人的全部法律事務,取決於委托人在發給律師的委托書中采用特別授權還是壹般授權。
但即使是壹般授權也僅限於處理委托事務所產生的壹切法律問題,並不包括委托事務以外的其他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