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糾紛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調解協議當事人通過協商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法院、仲裁庭根據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作出的裁決或者調解書,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壹方反悔,另壹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