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二條辯護人或者其他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或者進行其他妨礙司法程序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在庭審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