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農村家庭給予財政、技術、培訓等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