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後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工作。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