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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食品認證標誌已經過期,商家還在繼續使用。適用哪些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企業在重新申報的過程中有6個月的延期,但如果在6個月內沒有通過認證或重新申請,就必須停止使用該標誌,否則可視為假冒綠色食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禁止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地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做出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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