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付款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時,不是任何時候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得對匯票付款。為了維持整個票據系統的有效運行,法律法規規定了掛失止付的期限。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規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掛失止付通知自13日起失效。可見,掛失止付有效期為12天,自付款人或代理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之日起計算。此期限過後,掛失止付將自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