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四川省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示範文本明確規定:“查看房屋狀況。買受人有權查驗該商品房,出賣人不以繳納相關稅費或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作為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接手續的前提條件。買受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查驗該商品房時,出賣人應當予以配合,並與買受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共同做好房屋查驗的書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