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不得含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違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新聞出版總署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處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限期停業整頓或者撤銷其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