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除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