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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法律主觀性:購銷合同不含稅額但有增值稅稅額,單獨記載的,不作為計稅依據;購銷合同所含金額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單獨記載的,視為計稅依據。

法律客觀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照比例稅率或者計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和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確定。應納稅額不足1的,免征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稅款尾數不足5分,超過5分的按1角計算應納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下列文件免征印花稅: (壹)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復印件或者復印件;(二)產權所有人將財產贈與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和學校的;(三)財政部批準的其他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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