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危險化學品名錄》所列危險化學品的經營活動(包括倉儲經營)。
第二十九條無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於未經合法批準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法律責任規定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營業執照有效期滿後仍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