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65438+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