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母豬肉銷售的法律分析。國家並沒有規定母豬肉不能上市銷售,但是根據《肉品品質檢驗條例》的規定,經產品品質檢驗合格(加蓋紅章和檢疫證明)後可以上市銷售。為了區分種豬(後期閹割豬)的肉,按照我區的慣例,在定點屠宰場屠宰的種豬(後期閹割豬)出具產品檢疫和質量檢驗證明,加蓋質量檢驗印章(紅章),但不在其胴體上加蓋檢疫檢驗印章(藍章)。
法律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生豬屠宰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生豬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接受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並依法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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