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三無”產品定性處罰的答復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妳局《關於如何定性處罰“三無”產品的請示》(桂工商發電[2006 54 38+0]5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生產、銷售“三無”產品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將“三無”產品送法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其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為產品不合格的,應當依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00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