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噪聲影響居民或附近群眾正常生活、工作、學習和休息,且超過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
是違法侵權的(侵犯居民的生命健康權)。
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甚至投訴。舉報單位可以是環保局,也可以是行政執法局(城管)。
舉報方式可以是電話舉報或直接向相關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