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新聞——“城市中的盲道”
草案三審稿第三十三條規定:“中小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上沒有人行橫道設施的,應當劃出人行橫道,並設置標誌。”
王立平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大中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設置專門的盲道,以體現法律對殘疾人的關懷。
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在這壹條中增加壹款。四審稿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普通人不能只在盲道上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