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法律概論”案例分析練習

“法律概論”案例分析練習

1.根據特權法的規定,張是善意取得的。壹旦辦理了過戶登記,張某就已經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張某沒有返還的義務。

2.建設公司只是向甲方、乙方、丙方的水泥廠發出邀請,而不是要約,因此乙方、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因乙方假借采購之名惡意協商,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損失。

4.王東的行為有效,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是有效的。

  • 上一篇:律師資格證和司法證有什麽區別?
  • 下一篇:《葛老板》裏的劇情有什麽精彩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