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4條*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擾、侵占、假冒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