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07條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壹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