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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過敏賠償標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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