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第壹條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有柄、有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角刮刀:有三個刀片的加工工具。
3.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體展開或彈出後,可由手柄內的彈簧或插銷固定並自鎖的折疊刀。
4.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和三刃尖刀:各種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刃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單刃、雙刃和多刃刀..
5.頂角大於60度且刀刃長度大於220毫米的其他單刃、雙刃和多刃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