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生效文書作為定罪依據,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根據相關公開信息,只有生效的裁判文書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尚未生效的裁判文書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1,自然規律和定理定律。
2.眾所周知的事實。
3.根據法律推定的事實。
4.從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中推斷出的另壹個事實。
5.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6.經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7.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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