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的;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宣傳的商品是保障健康所必需的;
(四)與藥品和其他保健食品相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明確表示“本品不能代替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