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傷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註:上述“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