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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事故如何按傷害程度分類

根據國務院2007年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根據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生產安全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傷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註:上述“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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