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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解決地下死亡問題應該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壹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其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對逃匿的,拘留十五日以下;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139條第2款

發生安全事故後,負有報告責任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延誤事故救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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