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廢棄危險物品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或者行業標準進行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