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成人權利
1.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平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權利:包括公民的人格權、姓名權、名譽權、名譽權、肖像權、居住權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3.公民的社會、經濟、教育和文化權利:公民的工作權、工人的休息權、物質援助權、受教育權以及科學和文化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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